第五条

有效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建设、农业、水利、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