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经费投入,控制污染总量,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