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区)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