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抽测的,由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