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擅自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