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