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有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排气污染监测体系,实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的科学监测分析及其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的准确评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以及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和违法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