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二)接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远程监控,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有效运转,不得遮挡或者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

(三)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

(四)公示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方法、排放限制标准、收费标准、检验流程、检验过程及结果和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