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本市执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或者转入登记。新购置的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轻型汽油车在注册登记时,免予排放检验。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