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控制第十四条有效在本市生产、销售及使用的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应当不低于本市执行的比国家标准更高、更严的有关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车用燃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