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拆除、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