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控制第十二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