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控制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更高、更严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