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更高、更严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