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等驻地军事机关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