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等驻地军事机关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