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军地合署办公,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并实施国防教育规划;(三)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四)总结推广国防教育经验,宣传国防教育先进典型;(五)检查指导国防教育工作;(六)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