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