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居住区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自行组织建设外,由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在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应当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明确。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就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产权移交义务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