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该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二)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该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回避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