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公证书出具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经审查不需要回避的,公证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以口头形式提出回避申请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