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公证书出具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经审查不需要回避的,公证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以口头形式提出回避申请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