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证机构收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公证申请后,应当当场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证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