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该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该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回避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