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与当地气候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对气候资源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气候资源的不良影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