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区内距离风景名胜区规划红线100米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建(构)筑物的选址、布局、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