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视线走廊和自然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已建成的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与风景名胜区景观和环境不相协调的,应当逐步改造、拆除或者迁出;与风景名胜区规划不符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出。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