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规划区内距离风景名胜区规划红线100米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建(构)筑物的选址、布局、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