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