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