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二)(三)擅自关停电梯,或者通过设置电梯卡等形式阻碍业主使用电梯;

(四)通过设置门禁卡等形式阻碍业主出入物业管理区域;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