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二)(三)擅自关停电梯,或者通过设置电梯卡等形式阻碍业主使用电梯;(四)通过设置门禁卡等形式阻碍业主出入物业管理区域;(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