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采取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采取包干制收费方式的,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服务等级收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根据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市场价格监测,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或者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行业社会平均成本。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