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客服和工程维修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六)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业主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