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业主和建筑物安全的;

(三)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

(四)发生系列盗抢事件,危及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或者通知后,依法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