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客服和工程维修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六)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业主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