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
(二)及时向业主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及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物业管理相关数据信息;
(五)配合做好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工作;
(六)协调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及时处理物业使用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七)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八)妥善保管业主资料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