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已废止市、区、县、乡、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