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