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已废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接受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