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流动人口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救治,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负责医疗费用和做好抚恤工作。用人单位招用、聘用流动人口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招用童工;不得拖欠、克扣工资;所支付工资,不低于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