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时限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