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时限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