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