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