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