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四条有效代表小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二)了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三)开展视察和调研活动;(四)走访选民或者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五)交流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经验;(六)需要开展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