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代表应当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代表应当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座谈、走访、持证视察、电话、信函、网络和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