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五条有效代表应当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代表应当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座谈、走访、持证视察、电话、信函、网络和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