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