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