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或者保护措施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