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经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处理,并报市绿化委员会注销备案。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