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