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避让措施,避免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