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掘根、剥损树皮;

(二)攀树折枝,在树身上敲打、刻划、钉钉、架设电线、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三)擅自修剪、采摘果实;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焚烧、排放烟气、堆放物品、倾倒有害废物废液及融盐雪、埋设管线、搭建建(构)筑物;

(五)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硬化固化地面;

(六)其他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